自然人属人准据法的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 forthe personal law of physical persons自然人的属人准据法所使用的连结因素主要有两个:国籍和住所、惯常居所有时被用以代替住所,因为惯常居所是“事实上”的住所。就历史发展的观点看来,住所这个连结因素的使用,远远早于国籍。自从19世纪初期以来,欧洲国家逐渐统一,从而就开始使用国籍作为连结因素,首先使用国籍作为自然人属人准据法的连结因素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3)的规定。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采取住所原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2)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另外,有些拉丁美洲国家则采取混合制,即对在内国的外国人适用其住所地法,而对在外国的内国人适用其本国法。1955年《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抵触的海牙公约》迄今未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