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不是被害人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同,只能行使控诉职能,不能兼作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一般授权,行使诉讼中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代理委托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犯罪;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代理律师有权在被害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以内,代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经被害人授权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法庭审理阶段,经审判长的同意,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可以参加法庭辩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