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文exchange of notes国家政府之间成立协议的互换公文。这种公文通常是照会,称为互换照会,有时是函件,称为互换函件。换文是条约的一种形式,记载着两国政府之间关于各种特定事务的协议。它是一种简单形式的条约,但与一般条约不同。由两个(有时几个文件)组成。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没有提到这个名称,但在规定条约用语的第2条中提及条约包括“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件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件”,这里所谓“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件”即换文。换文通常包括两个文件(照会或函件),其中一个载明拟议的协议并建议如果拟议被接受,则该文件和回答文件将构成协定。进行换文的两国政府的代表通常是一国的外交部长和另一国派驻的使节,有时也可以是政府部长或代表团团长。这些代表通常不需要提示全权证书,而有时在换文中说说代表的权力。换文通常是同一日期交换的,如果它们的日期不同,则换文通常定为后一公文的日期。换文通常不需要经过批准。换文一般是在两国政府之间进行的,但在例外情形下,也可以有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之间的换文成为多边的换文,例如,1951年5月16日美国、英国和意大利的三方换文,1929年2月26日到同年9月26日美国、加拿大、古巴和芬兰的多边换文。由于换文手续比较简单、灵活,近几十年来已经成为最经常使用的条约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