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1948年宪法 |
释义 | 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1948年5月9日由立宪国民议会通过,称“五九宪法”。共10章178条。宪法肯定了民族民主革命的成果,明确了国家的性质和基本制度: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共和国,是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权利平等的斯拉夫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享有主权的人民通过由它选举、受它监督、对它负责的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民议会,由300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国民议会选举,任期7年。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行政机关和执行机关,它对国民议会负责,由总统任免。斯洛伐克民族议会是斯洛伐克地区国家权力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有议员100名,任期6年。人民委员会是乡、县、州国家政权的承担者和执行者。国家对矿藏、工业、批发商业和金融业实行国有化。按“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分配土地,保护中小企业的活动。国家保证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全体公民均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劳动后的休息权,取得合理劳动报酬权,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权。国家通过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指导整个经济活动。国家的发展方向是通过和平道路走向完全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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