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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1920年宪法
释义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1920年宪法

捷克斯洛伐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1920年2月29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宪法宣布,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来源,公民一律平等,有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有结社和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宪法虽然宣布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不承认斯洛伐克民族的独立地位,认为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存在一个统一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族。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民议会,它行使立法权。国民议会由下院和上院组成,下院称众议院,上院称参议院。下院由年满21岁的公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当选下院议员的年龄资格是30岁。上院由年满26岁的公民选举产生,任期8年,当选上院议员的年龄资格是45岁。选举按照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方式进行。上院有权否决下院的议案或将下院的议案搁置6个月。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任期7年。总统的权力是:任命和解散政府,听取政府报告工作,主持政府会议,缔结国际条约,解散国会,宣布戒严等。总统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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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