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化财产运输的保护 |
释义 | protection of transport of cultural property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国将本国所有文化财产从一地向另一地运输时受到的特别保护。文化财产运输的特别保护是1954年海牙《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所建立的一套对运输过程中的文化财产的保护措施。《公约》规定,文化财产的运输,不论在一国领土以内或者运到另一国领土,可以根据该有关国家的请求,受到特别保护。按照《公约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书应送达于文化财产专员。其中应载明所根据的理由以及迁运物件的大概件数和重要性、现场、拟运往点、所用交通工具、所经过路线、启运日期和任何其他有关的事项。专员如于听到他所认为合适的意见后认定迁运为有理由时,应就实行迁运所有措施同有关的实施保护国代表协商,并应于协商后将迁运事通知冲突的有关各方,通知内包括一切有用的情报。专员应指定视察员一人或数人,视察员应查明只有在请求书内载明的财产将予迁运,运输将按照业经许可的方法实行,并应出示明显的标记。视察员应随从财产至目的地。交战各方不得针对在特别保护下的运输作任何敌对行为。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某些文化财产为安全计必须运往他处,而且由于情势紧急,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开始时,不能遵照《公约》所规定的程序时,运输时可以显示《公约》的盾状标记,但以所述关于豁免的申请尚未提出和上述申请尚未遭受拒绝为限。关于迁运的通知应尽可能向对方提出。冲突各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警戒措施,以避免针对上述急迫情况下的运输的作敌对行为。受特别保护的迁运目的地如在另一国领土内,还要适用下列各规定:(1)文化财产留存在另一国领土时,该国即为此项财产的保管者,并应给予同它给与自己的同样重要的文化财产一样的注意; (2)保管国应于冲突终止时将财产返还;(3)在进行关于迁运的种种活动时,并且在文化财产还留存于另一国领土时,该项财产免受没收,并且不得由交存国或保管国予以处置。但是如果为财产的安全认为有必要时,保管国可以在获得交存国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将财产运至第三国领土;(4)关于特别保护的请求应表明财产运往其领土的国家接受《公约》的有关的规定。文化财产和专门用于转运文化财产的交通工具免受扣押、缉捕或拿捕,但不限制临检权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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