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捕获的国际规章 |
释义 | 1883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concerning Prize国际法研究院于1883年9月7日和1887年9月8日先后通过的《关于捕获的国际规章》。1883年通过的《规章》共84条,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一般规定”,有9条,其中主要规定:只有交战国的军舰和军事部队才能被授权施行捕获法,即在海战期间对商船的截停、登临、搜索和捕获。禁止私掠船。双方公认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对那些得知战争的存在的船舶及其货物只有在交战国的水域内和在公海上才有行使捕获的权利;在中立水域或条约明文保护免予战争行为的水域内不得执行捕获。第二部分从第10条到第84条,包括关于(1)截停;(2)登临;(3)搜索;(4)捕获;(5)船舶、货物和船员的国籍;(6)战争期间禁止的运输,包括战时禁制品;(7)封锁;(8)捕获后的程序;(9)将被捕获的船舶带入海港;(10)在到达港内关于捕获事项的审查法院的组织和程序。1887年通过的《规章》,接着从第85条到第122条,包括(11)捕获法院的组织和程序;(12)国际捕获法院的组织和程序;(13)关于捕获案件和再捕获案件的判决的实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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