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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捕获
释义

捕获capture

又称“拿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军舰在公海或交战国领海内拿捕或扣押敌方船舶或货物以及违反中立役务,破坏封锁或运载战时禁制品的中立国船舶或货物的行为。捕获权是交战国在海上的一项权利,能够行使捕获权的只有交战国正规海军军舰、交战国空军飞机及正式编入交战国海军编制的改装商船。交战国个人无权行使捕获权,交战国军舰可以拿捕的船舶包括敌国公船、私船及其货物,违反中立役务、破坏封锁或运载战时禁制品的中立国船舶和货物。但是,根据1907年《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第11公约》)的规定,“专为在沿岸捕渔的船只或从事地方商业活动之用的小船,包括其用具、绳索、船具和货物在内均免受拿捕。但如船舶以任何方式参加敌对行动时,此项豁免即停止适用。各缔约国同意不利用此类船舶的无害性质”,“附有宗教、科学或慈善使命的船舶也不受拿捕”。另外,根据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军用或民用医院船不得拿捕。国际公约对邮政船舶不受拿捕没有规定,但规定邮政通讯不可侵犯,如船舶遭扣留,则捕获者应尽速将船上邮件寄送出去(《第11公约》第1条)。在实践中,各国通常给予邮政船舶豁免。捕获权开始的时间在原则上与战事开始的时间相同,因而交战国有权在战争开始时将停留在本国的敌国商船拿捕或没收,但是,19世纪后半叶以来,逐渐形成了在战争开始时给予在本国港内的敌国商船一定时间允许它们离港的惯例。1907年海牙《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肯定了这种惯例,因而,捕获权的行使只能在战争开始后,敌国船舶对开战的事实已知情的情况下开始。交战国军舰行使捕获权时,应首先对有关船舶行使临检搜索权,在确认船舶及其货物具有敌性,应予拿捕后,应当采取步骤,取得捕获品,并将其送往方便的港口以待审判。捕获者应派足够的捕获品押送人员或武装卫兵,执行捕获者的航行命令,将船舶开往卸货港口。被捕获船船长不得被强迫驾驶船舶。在船舶服从捕获者的意志时,捕获行动即便完成,船舶被迫依照捕获者指定的方向行驶或停船等待命令,以表示服从捕获者的事实,即构成合法捕获。交战国军舰攻击敌国船舶,使它驶入盟国的港口,也构成捕获。就捕获和捕获品之间的关系来讲,在捕获品处于捕获控制之下时,捕获即告完成;就被捕获的船舶所有人和捕获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捕获品只有在经捕获法院判决没收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第11公约》的规定,敌国商船被交战国一方捕获以后,船员中属于中立国国民的不能作为战俘。属于中立国国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如书面保证不在战争持续期间在敌国船舶上服务,也不得作为战俘。属于敌国国民的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如作出正式保证,不在战争持续期间进行任何与作战有关的服务时,不能作为战俘。捕获方应将保有自由人员的姓名通知交战另一方,后者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雇用上述人员,但是,参加敌对行动的船舶上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捕获权的终止时间应与交战双方战争状态结束或武装冲突双方实际战事结束的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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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