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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害人陈述
释义

被害人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遭受犯罪侵害情况的陈述;二是对犯罪人的控告、揭发。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一般对犯罪地点、犯罪经过,犯罪人的体貌特征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于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被害人陈述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还是鉴别其他证据真伪的有力手段。但由于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他可能因为个人怨恨而夸大事实,也可能因为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情绪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还可能因为受到威胁、利诱或出于自身名誉、利益的考虑,而不敢或不愿陈述真实情况。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固定程序与证人证言基本相同。在询问被害人时,要特别注意其身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点,防止因收集被害人陈述的方法简单、粗暴而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和生理上的再次伤害。对身心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要给予安抚和必要的保护措施。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名誉,解除其思想顾虑,使其如实、大胆地陈述。作为定案根据的被害人陈述,必须在法庭上审查核实。在奸淫幼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的强奸案件中,法庭宣读被害人陈述笔录时,可以不宣读被害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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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