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菲律宾共和国1986年临时宪法 |
释义 | 1986年3月25日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签署颁布。采用了经过修改的1973年宪法的部分条款,共7条24款。主要内容:一切现行法律、法令、公告、指示、条例及其他行政指令,凡与临时宪法不相矛盾者,在总统或按照新宪法建立的正式立法机构对之进行修改或废除之前,皆应继续生效; 自1986年3月25日起的60日内,总统应任命一个委员会负责起草新宪法;公民投票应在新宪法草案提交总统后的60日内举行,经过半数票批准后生效;全国选举应按新宪法的规定举行;在根据新宪法选出议会并召开议会会议之前,总统继续行使立法权;总统应优先采取措施实现人民的下列委托: (1)彻底改组政府,取消不正当的镇压机构和消除前政权的一切不良残余; (2)保护菲律宾人民在政治、人权、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对侵犯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采取纠正措施; (3)恢复经济,增进人民的民族主义抱负; (4)收回前政权领导人和支持者聚敛的非法财产; (5)清除政府内的贪污受贿现象,惩戒犯有上述罪行的人员; (6)恢复社会治安,解决叛乱活动问题,争取实现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全面和解;总统得由内阁协助;内阁由总统任命的专职部长组成;内阁成员应向总统负责并依照总统的意愿任职;总统控制并全面监督一切地方政府。1987年2月2日菲律宾新宪法生效后,临时宪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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