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口市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 |
释义 | 中国解放战争时期张家口市权力机关市参议会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1946年3月18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施行,同年4月20日修正。共20条。主要内容:张家口市参议会由全市公民选举之参议员组成,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市参议会为市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选举和罢免市政府委员、市长、副市长;制定单行法规;监察弹劾市、区、街、村行政及司法人员;审查市预决算;审议市政府各项重要计划方案;决定市政重要兴革事项;审议市政府及各方请议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工作。市参议会设正副议长各1人,由参议员用无记名投票法互选,负责召集常会及临时会,并在市参议会决议事项范围内,对外代表市参议会。市参议会开会时,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由大会推定;设参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市参议会每半年开常会1次,但经参议员1/5以上提议或经市公民1/10以上请求,或由市政府提经议长、副议长认可者,得召开临时会。市参议会非有过半数参议员出席不得开会,非有出席参议员过半数通过不得成立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市参议会闭会期间,设办事处,在议长、副议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参议员开会时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参议会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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