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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释义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逐渐统一国际私法为目的的政府间组织。1892年,荷兰政府在该国法学家阿塞尔的建议下,向各国政府发出了召开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的国际会议的邀请。1893年9月13日,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会议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893年第一届会议到1951年第七届会议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于1904年成为会员国;而俄国于1917年十月革命后不再参加。在此期间,该会议先后举行了6届,制定了7个公约。1951年第七届会议以后为第二阶段:1951年第七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成为永久性的政府组织,设有常设机构,先后召开第七至十六届会议,制定了31个公约。根据《章程》的规定,凡曾参加一次或数次会议并愿意接受《章程》的国家均为会员国,任何其他国家如对其参加会议的工作具有法律上的利益,通过下列程序也可成为会员国,即由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提议,经多数会员国同意后成为会员国。会议的主要机构有:(1)大会;(2)荷兰国家委员会;(3)常设事务局;(4)特别委员会。1987年7月3日,中国正式成为会议的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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