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为主义法学 |
释义 | 又称“行为法学”,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思潮之一。它由一般行为科学,经过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媒介,到70年代才形成起来。行为主义法学从美国兴起,然后席卷西方及日本的整个法学阵地,影响甚大。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G·舒伯特、R·劳勒、D·达勒斯基及D·布莱克等。行为主义法学的主要理论渊源是经验实证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美国法律实在主义。它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侧重点是人的法律行为、尤其是法官的审判行为。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研究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帮助国家当局制定适宜的司法政策,以便造成理想化的法律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安定状态。参见〔结构功能主义的法律社会控制论〕、〔法律的社会控制模型〕、〔自动探测仪的审判过程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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