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证 |
释义 | 亦称书面证据。如文字图号以及符号等,把人们的思想表现在一定物体上,并运用这一物体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书证的特点是以文书记载或反映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其内容又是以一定的文字、符号、图画等表现出来,并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书证有:合同书、文件、书信、账本、传单、遗嘱书、结婚证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只有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英美法系国家也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为第三人掌握,法院可用证据令状令其交出;如果原件仍未交出或原件毁失无法提交,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严格限制。此外,英美法系国家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需要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在不能办到时,才允许采用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还有的规定某些特定的书证,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证据力,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我国,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明效力,所有的书证都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定其效力。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按照作成主体的资格不同,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按照书证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导性书证;按照制作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定形式的书证。各种书证其证据效力取决于该书证的合法形式和所反映的真实内容。人民法院对任何书证都应当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只要公文书证即可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审查书证要注意各种不同种类书证的特点,每种具体书证的特殊形式和要求;注意书证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可靠。具体审查方法有:对争议的书证进行鉴别,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进行核对;对有特定形式要求的书证,审查其是否符合其要求;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审查其是否有相反的证据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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