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委员会 |
释义 |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联合国大会的辅助机构之一,指联合国大会设立的进行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工作的委员会。依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为了履行此项职责,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委员会于1948年经大会选举产生,1949年4月举行了第一届会议。委员会委员由大会根据各国政府提名选出,以国际法专家的个人资格参加工作。《章程》规定,委员会的组成须代表世界各主要文明形式和主要法系。最初,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任期3年。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委员增至34名,任期为5年,并可以连选连任。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候选人首次参加竟选并当选。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其编纂”。在第一届会议上,委员会拟定一个临时单,包括14个专题,后来又陆续增加专题。截至1990年底,委员会有32个专题,其中有20多项专题已经向大会提出了包括条文草案的最后报告。这些专题包括:(一)在委员会所拟订的条文草案基础上由联合国主持缔结多边公约的专题:(1)日内瓦海洋法4公约;(2)《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4)《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5)《特别使团公约》;(6)《维也纳条约法公约》;(7)《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8)《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9)《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0)《关于国家对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1)《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二)委员会提出最后报告但尚未缔结公约的专题,包括:(1)国家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2)使习惯国际法的证据更易于查考的方式和方法;(3)纽伦堡法庭宪章及判决书所确认的国际法原则;(4)国际刑事管辖问题;(5)多边公约的保留;(6)侵略定义问题; (7)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8)仲裁程序规则范本;(9)扩大参加在国际联盟主持下所缔结的一般多边公约;(10)消除未来无国籍状态公约草案;(11)最惠国条款条文草案;(12)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的条文草案;(13)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的条文草案。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专题有:(1)国家责任;(2)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3)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4)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5)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专题的第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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