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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法上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决议
释义

国际法上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决议Resolution on theLegal Regulation of Compan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研究院1929年在纽约举行的第36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两章:第一章:公司人格的国际承认:一、一个公司依据履行了组成手续地国的法律而获得的人格,应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如果该法律也是其章程所定总事务所所在地的法律。二、承认可以根据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理由而予以拒绝或撤回。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的第三人的权利应予保留。第二章:公司的组成、运转和解散方面的法律抵触:三、公司组成的方式由公司组成地国的法律决定;四、具有人格的公司,依章程所定主事务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决定,尤其是关于下列事项:(1)公司组成的实质要件;(2)公司在其与股东和第三人的关系方面的作用;(3)公司的解散和清理;不得订定公司应受其他法律支配。五、没有人格的公司,尤其是有关下列事项,由公司组成地国的法律决定:(1)公司组成的实质要件;(2)公司在其与股东和第三人的关系方面的作用;(3)公司的解散和清理。但是,在诉法允许下,股东也可以订定适用其他法律。六、公司的民事或商事性质由公司组成地国的法律决定,但一国的法律得就这方面在该国的领土内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七、被解散的公司的财产的分配,在程序和物权效果问题上,由被分配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律决定。八、每一国对在其境外组成的公司保留施加条件或颁布禁令以适用它们的权能。这些措施不应影响第三人在以前已经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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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