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的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留置的相关法律规定 留置的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法律网提醒您,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采取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采取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留置六个月以后怎么处理 留置六个月以后的处理方式为:可以解除留置措施或者是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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