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吕不韦 |
释义 | ?—前235战国末秦国政治家、思想家。卫国濮阳(今河南濮阳西南)人。原为阳翟巨商。在赵国都城邯郸遇见在赵国作为人质的秦公子异人(秦太子安国君子,后改名子楚)以为“奇货可居”,乃西入咸阳,游说华阳夫人(孝惠文王的夫人),立子楚为太子。孝惠文王(安国君)死,子楚即位,是为庄襄王。任吕不韦为相国,封文信侯,食邑十万户,秦王政(秦始皇)继位,尊为“仲父”,有宾客三千,家僮万人。秦始皇亲政后,因嫪毒(lao ai,老挨)一案被放逐,后因忧惧而自杀。吕不韦任相国时,令门客编写《吕氏春秋》,分为八览、六论、十二纪,共二十余万字。它“兼儒墨,合名法”,反映了吕不韦的思想。主要内容有(1)论法律起源与“因时变法”。认为“争斗之所自来者久矣”,立君“出于争”。为了禁暴止争,还需要法律,“国无刑罚,则百姓之牾相侵也立见”,所以“刑罚不可偃于国”(《吕氏春秋·荡兵》)。同时,主张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进行变法:“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察今》)但变法的内容,和法家的主张有所不同:“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察今》)(人之纪指儒家的伦理纲常——引者注)。(2)取法天地,无为而治。君主必须体天行道,顺应自然,无为而治:“爰有大圜在上,大矩在下,汝能法之,为民父母。”(《任教》)君道“无为”而臣道“有为”,“古之王者,其所为少,其所因多。因者君术也,为者臣道也。”(《任教》) (3)治以仁义与“以宽治民”。治国者必须用仁义,不能单恃赏罚,“古之君民者,仁义以治之”,故“不赏而民劝,不罚而邪止。”认为亡国之主多数是“以多威其民”。主张对待经受过长期战乱之苦的人民,必须宽以待之,“若御良马,轻任新节,欲责不得,故致千里。善用其民者亦然。”(4)“同法令所以一心也”。主张以法治国,用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法也者,众之所同也,贤不肖之所以其(共)力也”,“必同法令所以一心也”《不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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