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认 |
释义 | 当事人陈述的一种方式。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者请求,承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可分为诉讼上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两种。诉讼上的承认是指在法院询问或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和所主张的事实;诉讼外的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请求,在法庭审理或法院询问以外表示接受,这种承认只有当承认一方到法院重述其承认时,才生诉讼上承认的后果。诉讼外的承认可以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导致撤诉或终结诉讼。当事人承认源于讯问当事人本人的制度。在古代罗马法上,承认被认为是一种无需审查核实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当事人承认一定金额的诉讼请求,即等于法院判决给付。在法定证据制度盛行时期,当事人承认被称为“证据之王”,认为是最完善的一种证据。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事诉讼立法则规定,除了法庭非正式地询问当事人不具有证据作用外,凡诉讼上的承认,对法院都具有约束力,只要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即可判决原告胜诉,法院既不能审查其承认,更不能拒绝其承认而不作判决。中国古代有所谓“无供不定案”,对当事人的承认极为重视。承认还可分为全部承认和部分承认;附条件的承认和无条件的承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当事人承认作为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对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亦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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