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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释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原则之一。意即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制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可以溯源到奴隶制社会。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就曾提出过“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朴素的平等法律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有关论述中也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才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立下来。最早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文件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791年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遂成为一项宪法原则。此后,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就有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但在极左思潮的干扰下,这一规定被1975年和1978年宪法所取消。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一条不可缺的基本原则。因此,1982年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了这一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其他重要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为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实施,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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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