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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1949年设立。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为水利电力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立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立水利电力部。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重新组建水利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以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七大江河流域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组织制订水管理行政法规;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协调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矛盾,归口管理全国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水利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跨省的水分配方案和水工程项目,组织重大水工程建设;负责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和开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和边界河流的流域综合规范,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统筹城乡水资源,并归口管理农村水利、牧区水利及乡镇供水;对以防洪、灌溉、供水等为主的水力发电和农村水电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国河流、湖泊、水库、海堤、蓄滞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工程;归口管理全国防洪、抗旱工作,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归口管理全国水土保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源调查评价,对全国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全国的水工程建设和开发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归口管理水利水电的水库移民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库渔业;归口管理全国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根据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规定,负责本系统及直属工程主要物资供应计划的编制和分配;对全国水利队伍建设进行行业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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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