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文化艺术工作的职能部门。1949年设立。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文化部,由“国务院文化组”代行其职权;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院文化组,设立文化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局,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目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拟订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条例、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国的艺术、文物、艺术教育、图书馆、群众文化、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文化理论研究以及文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统一管理全国文化艺术方面和文化部所属其他方面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代表签订对外文化交流和合作协定,统筹管理涉及其他部委的计划项目,通过驻外使馆领导使馆文化处的工作,管理文化部派出的干部;制定全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综合平衡文化事业建设的速度和规模,检查督促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全国性文艺比赛、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以及从国家名义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业务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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