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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法院
释义

海事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在沿海部分港口城市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根据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而建立,分设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海口、厦门等沿海城市。各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负责受理中国公民、企业、组织之间,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之间,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与中国公民、中国企业和组织之间依法应由中国管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海事案件主要有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海上的港口设施、海水污染、海运和海上作业设施影响船舶航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案件和海上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海商案件主要有海上货运、客运、船舶租赁、代理、修理合同纠纷、海上保险、救助、拖航、打捞、共同海损、海口作业和理货以及海洋开发利用等纠纷。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事法院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审判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或规定。(2)英文Admiralty Court的意译。英国高等法院御座法庭内的一个专门法院,由海事高等法院演变而来。负责审理原先由高等法院审理的继承、离婚案件和海事法庭审理的海事和海上捕获案件。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某些伤害人身或财产的案件以及船舶沉没无物可供扣押时,实行对人之诉的管辖;同时还对发生纠纷的船舶实行对物之诉,即法院根据原告请求扣押诉讼标的的船舶,以拍卖船舶所得或以船舶收益作为抵偿原告诉讼请求的审理程序。这种对物之诉是海事法院特殊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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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