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庭审笔录 |
释义 | 又称“法庭笔录”。记载案件开庭审判阶段全部诉讼活动内容的诉讼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各诉讼法律的规定,在案件开庭审判时,应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对各项活动内容及程序制作笔录。笔录的制作,必须全面、真实、清楚,按照审判活动的顺序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内容。庭审笔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及其根据;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2)诉讼参与人的简况及到庭情况。(3)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法庭对申请作出的处理。(4)法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包括审判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作出的证言和鉴定人发表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意见和要求等。(5)法庭辩论的内容。(6)当事人的最后陈述。(7)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及其结论。(8)宣判的时间、地点,判决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对判决的声明等。庭审笔录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在按规定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读或交由他们阅读后,由他们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遣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充和改正。开庭审判阶段制作的庭审笔录,对于分析研究案情,查核审判工作,保存案件材料等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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