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法关于民事诉讼中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1979年3月30日公布,1980年10月1日起施行。自从1890年日本公布民事诉讼法以来,对强制执行程序从未进行过修改。原来的强制执行程序,已不能适应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因此,1979年在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强制执行”的基础上,与1898年公布的《拍卖法》合并,制定了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日本民事执行法。并同时删去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一编。该法共5章,198条:第一章:总则。包括执行机关及各种民事执行程序共同遵守的规定等;第二章:强制执行。规定对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和实现其他债权的非金钱强制执行程序;第三章:假扣押和假处分的执行程序;第四章:实现担保权的拍卖程序;第五章:罚则。民事执行法,是日本法院和执行官民事执行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如下4种民事执行程序:(1)强制执行程序,是凭借权利存在的法律文书,强制实现其权利的程序;(2)假扣押和假处分的执行程序;(3)实现担保权的拍卖程序;(4)形式上拍卖程序,即民法或商法等实体法规定对共有物、遗产、运送品等换成金钱之必要的换价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