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地域管辖 |
释义 | 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根据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即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问题。我国有两千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它们的职权范围相同,都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这就需要分工明确,合理分配案件,使案件的管辖既便利群众诉讼,又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地域管辖对于法院来说,它是一种审判权限,对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说,则是一种隶属关系。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等)把这种关系称为裁判籍。从案件与当事人的关系来认定时,称为人的裁判籍;从案件与诉讼标的关系来认定时,称为物的裁判籍。另外,根据案件的种类与范围,又划分为普通裁判籍、特别裁判籍和合并请求的裁判籍3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即普通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即特别管辖)两种。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则是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变通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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