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反诉 |
释义 | 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请求,称为本诉。反诉的基本特征是:(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即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请求,或者使本诉请求失去实际意义;(3)反诉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反诉的提起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一经提起,便不再依赖于本诉;(4)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具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联系。在诉讼法上规定反诉制度,使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既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又能避免法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被告提起反诉,除必须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特殊条件:(1)反诉必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必须向受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必须在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4)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性质的诉讼程序;(5)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6)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上有一定联系。反诉可以用起诉状提出,也可以用答辩状提出,还可以在开庭审理时用言词方式提出。对被告在开庭审理时用言词方式提出的反诉,书记员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在场,法院应当将反诉内容告知对方当事人。至于被告提出的反诉是否符合条件,能否作反诉处理,由法院审查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审理中如果原告撤回起诉,不影响反诉的审理。审理结束,反诉与本诉通常用一个判决书作出处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别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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