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53年1月28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文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关于刑法学的一些卓越思想。第一,对康德和黑格尔的报复刑理论的批判。黑格尔认为,刑罚是罪犯的权利,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这种否定之否定,因而又是对法的肯定。由此得出结论,刑法给予罪犯的刑罚是罪犯自己的要求,并且是他强加于自身的。黑格尔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这种观点有些地方好象是正确的。也就是说,黑格尔针对中世纪的野蛮、残酷刑罚理论而提出的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只要我们稍微深入些观察问题的本质,就会发现,德国唯心主义只是通过神秘的形式赞同了现存社会的法律;在这里是如此,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用‘自由意志’这个抽象概念来顶替有着行为的现实动机和受着各种社会条件影响的一定的人,如果只用人的许多特性的一个特准来顶替人本身,难道这不是荒谬的吗?这种把刑罚看成是罪犯个人意志的结果的理论只不过是古代‘报复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思辩表现罢了。直截了当地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黑格尔这种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它通过神秘的形式赞同了现存的法律;它用自由意志的抽象概念来代替现实有行为动机和受社会影响的特定的人(指罪犯);它实际上是古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刑的翻版。第二,进一步地发挥马克思主义的刑罚思想。论文所阐发的刑罚理论,包括如下内容:其一,刑罚是作为代表社会和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为国家所专有,不能属于任何个人所私有。其二,刑罚是专门用来对付违犯社会生存条件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与民事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不同,其惩罚是最严厉的。其三,刑罚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自卫手段。其四,刑罚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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