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剧团艺人工龄的计算 |
释义 | 1966年4月20日文化部、内务部《复关于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工龄计算等问题》中指出:(1)剧团艺人的一般工龄,系指解放前从事舞台艺术(包括曲艺艺人单独行艺)工作的全部时间;但其中有剥削行为的工作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2)解放后,凡是经过一定组织手续由民营剧团(集体所有制,下同)调到国营剧团(全民所有制,下同);或经组织决定随同民营剧团转到国营剧团的艺术人员,其解放后在民营剧团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在国营剧团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3)企业职工解放后调到剧团工作的,其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企业连续工龄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和在剧团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4)凡自动离开剧团,或以跳团挖角方式离开甲剧团到乙剧团工作的艺术人员,其甲、乙剧团工作的时间,不得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如本人对自动跳团的错误有所认识,并经一定时期的考察正式录用的,可从正式批准录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其连续工龄。(5)除上述意见外,其他有关工龄的解释,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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