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 |
释义 | 刑事诉讼特殊程序之一。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包括死刑提请复核、复核及核准等具体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和单一性。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2)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已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的一审死刑判决和裁定,以及二审死刑判决和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3)引起死刑复核的方式具有特殊性。即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且只能按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由下而上逐级报请复核和核准,不得越级报核;(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未作修改,仍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司法实际需要,199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刑案件设立特殊的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总结经验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死刑案件的质量,提高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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