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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报请复核程序
释义

死刑报请复核程序

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依法报请复查核准的程序。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包括:(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已过法定上诉期,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以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又犯新罪的,或者发现了漏判罪行的,经查证属实,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执行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的,仍应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审判;(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和核准。死刑案件报请复核的程序,按照197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办理,判决书、全部诉讼案卷、全案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等等,都要一一报送。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复核后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直接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定罪量刑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参照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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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