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提请复核程序 |
释义 | 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依法报请复查核准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报请复核的程序是:(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以及贪污贿赂等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杀人、强奸、抢劫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以及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报请死刑复核,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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