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执行命令的停止执行 |
释义 | 死刑执行命令因某种法定情况的发生而停止执行的一种处理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其中第(2)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新增设的。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指定的人民法院查明有关情况上报。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如果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依法改判。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核准死刑的裁定和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其他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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