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乌干达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66年,乌干达国民议会通过新宪法,取代独立前由英国政府起草的旧宪法;1967年,奥博特领导的乌干达人民大会党执政;同年9月8日,国民议会通过独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共12章,1971年,阿明上台,废除宪法;1979年奥博特再次执政后,重新加以采用;1985年7月军事政变后,军政府宣布中止宪法;1986年5月,穆塞韦尼政府宣布将修改宪法。宪法规定,乌干达为共和国,取消封建王邦,废除国王,实行中央集权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公民享有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国家保护公民安全和私有财产,对不同种族、肤色、部族及持不同政见的人一视同仁;总统经大选产生,任期5年;凡年满35岁、符合国民议会议员当选条件的乌干达人都有资格当选为乌干达总统;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可推举1人作为该党的总统候选人;在大选中获胜的政党必须得到选票总数40%以上,该党的总统候选人才能出任总统,否则大选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选举;总统有权与其他国家或组织签署条约,对外宣战,任命首席法官、内阁部长和副部长,发布特赦令,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宣布议会闭会或解散议会;全国设一公共事务委员会,协助总统任免国家公职人员;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全国行使无限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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