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共和国宪法1972年5月2日经全国公民投票通过,时称“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宪法”; 1975年5月、1983年11月和1984年1月分别进行了3次修改,198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定国名为“喀麦隆共和国”。主要内容: (1)喀麦隆共和国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整体,是民主、世俗与社会的国家,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主权属于喀麦隆人民,人民或者通过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或者通过全民表决行使主权;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统帅,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在一切国务活动中代表国家,有权任命部长和国务秘书,主持部长会议,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谈判和签署协议或条约,宣布大赦,颁布勋章,颁布法令和法律,负责共和国内、外的安全,宣布“紧急状态”,在领土完整、民族生存和独立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机时刻宣布“特殊状态”,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总统因故暂时缺位时,由国民议会议长代行其职权;当总统辞职、死亡或终身不能视事时,由议长行使总统全部权力,并在20~50天内组织公民投票,选举新总统(议长不得充当候选人)。(3)总统保证司法权独立,任命法官;当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内阁成员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阴谋活动时,依据法律组织特别最高法庭予以审理。(4)修订宪法的倡议权属于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议员提出的一切修改宪法建议至少须有1/3议员附议;宪法修正案以简单多数通过,当总统要求重新审议时再次表决须2/3多数通过;总统有权决定对修正案实行全民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