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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管理之诉
释义

商标管理之诉

使用商标当事人不服商标管理机关就商标管理事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 33、3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在市场销售,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对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述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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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