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河流 |
释义 | international river广义上包括所有流经两个或几个国家领土的河流,即包括界河和多国河流在内;狭义上则专指特殊一类的河流,又称为“国际水道”,指流经几个国家而可航到公海并由各国商船在平时自由航行的河流。国际河流的地位是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的,这种河流又称为“国际化河流”,第一个把河流称为国际河流的条约是1919年《凡尔赛对德和约》第12部分。但在此之前,1815年维也纳公约已经宣布一切国家商船在欧洲国际河流上自由航行的原则。1856年《巴黎和约》,特别是1855年《曼海姆公约》,实际上实行这项原则,而且这项原则还扩展到非洲。国际河流的例子在欧洲有多瑙河、莱茵河、易北河、摩译尔河、奥得河等;在非洲有刚果河和尼日尔河等。1921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召开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规约》。但是,国际河流自由航行还未形成为国际法原则,需要国际公约加以规定。近来,国际河流航行以外的其他使用问题引起了国际注意。其他使用包括能源、灌溉、工业生产以及污染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特殊国际条约加以规定。一个重要的关于国际河流的环境管理的条约是1987年5月25日博茨瓦纳、莫桑比克、坦桑尼亚和津巴布韦各国签订的《关于赞比亚河流共同系统的环境上健全管理的行动计划的协定》。国际学术团体对于国际河流的使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国际法协会于赫尔辛基会议上通过了一些规则,称为《赫尔辛基规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74年开始讨论了关于“国际水道的非航行用途法律”的问题.准备制定条文草案,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关于国际河流的使用的国际法规则还在形成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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