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陈述权 |
释义 | 又称“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侦讯官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 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以身体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供述,不得作为指控供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此权利的告知权,且侦讯官员有告知义务。沉默权是反对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及其对它的保障,包括一系列权利。具体有以下五项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不受强制;(2)任何人因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受强制;(3)任何刑事被告人在受审判时不得被强迫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提问;(4)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5)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沉默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立法所确立。英国是最早确立沉默权的国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和日本刑事诉讼法典均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被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宣告,保持沉默的权利是“公平合理审判”所应包括的基本保障之一。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制度被视为“人类通向文明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尽管各国对于沉默权规则在具体制度和适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从总体上说,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对何种事实可以沉默;(2)何时可以保持沉默;(3)行使沉默权会在法律上产生何种效果;(4)如何放弃沉默权或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地不能主张沉默权;(5)如何保障沉默权的实现。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权衡与选择,影响各国对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及沉默权规则的具体适用。英国判例法在适用沉默权规则的同时,有若干例外。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法学界的理论和实际工作人员曾对沉默权规则展开广泛的讨论甚至争论,焦点集中在能否从审判前被控人保持沉默中得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以及这些推论能否在陪审团面前进行评论。直至1994年,英国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对沉默权规则作出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实质内容在于,在一些法定例外情况下,被控人的沉默可以作为对他作出不利评论的证据。我国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权和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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