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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候选人提名
释义

候选人提名

依法提出合格人选充任候选人的活动。主要分为两种: (1)选举人提名。各国法律所规定的能够提出议员候选人的选举人数量不等,如法国、日本、瑞典、芬兰、巴西、阿根廷等国规定,凡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可自我提名,不需要任何选举人的支持;印度在提名候选人时只需1人的支持,新西兰需2人,塞拉利昂需4人,澳大利亚需6人,英国需10人,瑞士需15人,荷兰需25人,奥地利(国民议会)和比利时(众议院)需200~500人,比利时(参议院)需100人,意大利众议员和参议员分别需500~1,000人和300~500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3人以上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1986年修改为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2)政党的提名,政党提名候选人,现已成为世界各国选举的一种普遍性做法。无论是在法律上或习惯上,英、美、法、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瑞典、冰岛、芬兰、爱尔兰、奥地利、瑞士、以色列、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泰国、前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等国均实行政党提名候选人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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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