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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释义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次序和方法。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被告人为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的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主犯犯罪时不满18岁的,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的也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待。未成年人在精神和社会心理方面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特点,因此应当规定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应遵循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案处理的原则,法庭审理不公开原则,“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少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迅速简易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应当特别注意查明未成年人的年令;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促使其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有无成年教唆犯或其他共犯。传唤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通过其父母、监护人或托管人进行。“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时可以选择其熟悉的场所,使用其熟悉的语言和恰当的方式。公安司法机关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第二审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审判员组成。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知识面广、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熟悉少年特点、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特别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老师、干部或离退休人员担任。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及时、合法地查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法庭审判应当注意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剥夺。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在法庭上不得对少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判决宣告少年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以及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少年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除依法核实事实和证据外,必须核实少年被告人的年令。对未成年的已决犯,应当与成年犯人分管分押。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采取适合其特点的措施和方法。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询和摘录,不得公开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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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