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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释义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Tunisia—Libya ContinentalShelf Case

国际法院1982年2月24日作出的判决。1977年6月10日突尼斯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协议将两国大陆架划分的有关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要求法院解决的问题是:可以用于划定突尼斯共和国大陆架区域和阿拉伯利比亚的大陆架区域界线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定是什么,法院应按照公平原则和该地区特殊的有关情况以及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公认的新趋势作出判决。要求法院确切说明在这一特殊情形中上述原则和规定应用的具体方法,以便两国专家能毫不费力地判定那些地区的界限。国际法院1982年作出判决。以10票赞成,4票反对,裁决如下:(A)适用于在执行本判决中,用协议方式对分别属两国的大陆架进行划界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是:(1)划界的进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2)与划界有关的区域是当事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同一大陆架。所以,在本案中大陆架区域划界的标准不能从这种自然延伸的原则中产生;(3)在本案特殊的地理情况中,大陆架区域的自然结构不能够确定公平的划界线;(B)在获得公平划界时应予考虑的有关情况包括下列情况:(1)以突尼斯从阿杰迪尔角到卡布迪阿角的海岸和利比亚从阿杰迪尔角到塔未拉角的海岸以及穿过卡布迪阿角的纬线和穿塔未拉角的经线为界,第三国的权利保留;(2)两国海岸的一般形状;(3)克肯那群岛的存在及其位置;(4)两当事国之间陆地边界及它们在1974年以前给予石油租借区的行为导致它的使用一条从阿杰迪尔角起、角度约为子午线偏东26度的向海方向的线。(5)合理的比例要素。(C)在本案的特殊形势下运用上述国际法原则和规定的具体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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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