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迴易所著 |
释义 | 唐朝掌狱官吏或狱囚随意更换刑具的犯罪。唐代出于管理在押犯的需要,规定不同犯人带有不同刑具,严禁随意更换。掌狱官吏变更械具,狱囚应该带枷而更换带锁(手铐),或者应带锁而改换带枷,即构成犯罪。按《唐律疏议·断狱律》,狱官“迴易所著”,“徒罪者,笞三十;流罪者,笞四十;死罪者,笞五十。”如果在押犯“自脱去及迴易所著者”,比照官吏同等治罪。即所谓“罪亦如之。”唐律的上述规定为后世王朝所因循,成为封建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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