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费用在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委托国支付给受托国在完成委托事项中实际支付的费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年3月1日)和《关于向外国送达及通知民事成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中都有关于司法协助费用的专门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已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国关于司法协助费用作法是:(1)与我国未订立双边条约的国家,一般按对等原则办理司法协助费用事宜。但有关采取特殊方式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如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所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2)与我国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按条约规定办理。我国已签订的条约规定: ❶缔约双方应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 ❷两国主管机关可以在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相互免费提供有关法院裁决的副本; ❸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❹代为取证不收取费用,但有关鉴定人、译员的报酬,应由请求一方负担; ❺被通知到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的旅费和食宿费,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