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决斗 |
释义 | 简称“决斗”。历史上审判方式之一。法官为决定当事人谁有罪或谁胜诉,让双方按规定使用武器进行争斗。最早在日耳曼人中,中世纪的欧洲广为采用。在法庭上原告指控被告犯罪,被告否认,法官就令他们决斗,并规定决斗的时间、地点和器械。决斗前要举行宗教仪式,双方都有保证人出席。如果一方不敢应战,则判定他有罪或败诉。决斗中被击败的一方有罪并将受到法律制裁。因为人们相信上帝会帮助无罪的人不被击败。妇女、教士、病人和20岁以下60岁以上的可以要求免除决斗方式。最初,决斗的双方在等级上平等而且使用的器械相同。后来,法律允许贵族和僧侣找职业斗士代替自己同对方决斗,允许贵族使用剑、平民使用木棍进行不平等的决斗。英国到1819年才废除决斗。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