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犹太人问题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43年秋,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这篇文章的直接论题是关于犹太人的解放即要求同信奉基督教的国民享有平等权利的问题。马克思在这里第一次直接提出和阐述人权的概念,并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进行比较全面的剖析。首先,马克思从人权问题的提出,阐明人权概念的含义。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只承认君权、神权,根本否认人权。人权问题是在资本主义初期首先提出来的。“真正的、发现这些权利的是北美人和法国人。”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另一部分人权,即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马克思称之为“一般人权”,比如信仰自由就是一般人权之一种。不同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非政治的人,必然表现为自然人,人权表现为自然权。”由上述可见,人权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人权仅指一般人权,即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一定凭借别人的帮助。从广义上讲,人权既包括一般的自然权利,也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马克思接着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进行剖析。他指出,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资产阶级的最激进的人权宣言。其中第2条写道:“这些权利(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自由是什么呢?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这一人权在实际上的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项人权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关于平等,马克思认为,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在马克思看来,平等,与其说是一项人权,不如说是人权的一项要求或一个属性。比如说,自由如不平等,则就不是人权了。那末,“安全”这一人权又意味着什么呢?马克思写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从分析《人权宣言》,可见,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说到底,就是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他们所宣扬的“人权”的实质。资产阶级人权法的虚伪性就在于理论与实践的尖锐矛盾: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又公开承认破坏通信秘密是理所当然的。换句话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再不是权利,而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和自己的目的即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须被抛弃。那么,如何实现真正的人权呢?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政治解放即资产阶级革命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济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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