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资格 |
释义 | 又称“证人适格”。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人的条件。封建制国家对证人作证资格作了种种限制。现代西方国家法律对证人资格一般规定,只要知道案件情况,具有表述能力、理解如实作证的意义,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义务。在英美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资格,有以下例外情况:(1) 儿童。对不能认识宣誓的性质和后果的儿童,依普通法不能在诉讼中作证。但英国和美国的成文法有相关规定,当儿童具有作证能力以及具有真实陈述义务的意识时,即使他不懂得宣誓的意义,也可以作为证人。(2)精神不健全的人。但现在只要其有感知、记忆、表达能力,了解真实陈述的义务,即具有作证能力。在美国,精神不健全的人能理解作证誓言中包含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后果并且能对其所感知的事物作出理智的陈述,便可以作一名合格证人。(3)刑事被告人。被告人没有资格为起诉人作证,而提供不利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证据,但扰乱公共秩序案件除外。(4)配偶。依普通法规定,配偶一般不能在诉讼中作证。但依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配偶可以充当辩护一方的证人。(5)其他。外国元首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英国女王没有作证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被告人、鉴定人不具备证人资格。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医师、护士、神职人员、律师对在职务中了解的情况,有权拒绝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在我国,除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证人的资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都不能为本案证人。如了解案情必须作证,应解除上述职务。当事人也不得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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