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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证言
释义

证人证言

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证人所陈述的应该是本人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或其他有关事实。否则,应当提出可靠的来源,没有可靠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言。证人证言也仅指证人关于事实的陈述,不包括证人作出的推测、分析和判断,也不包括对事实的评价。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直接性、事实报道性的特点。证人提供的证言,有时也不必是亲自经历或者直接听到、见到的事实,但证言与待证事实必须有关,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样才有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证言的证据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证人的观察力、证人的记忆力、陈述力,以及证人与当事人及应证事实的关系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证。证人的证言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必须进行审查,尤其是应当经法庭辩论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应当认真审查证言的来源,审查证人的陈述是否受外界的影响,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进行分析,作出正确判断。证人故意提供虚伪证言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方国家和苏联都强调证言应以口头形式提供,一般不采用书面证言。日本则绝对排除书面证言。我国法律上虽然没有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证据制度中的实事求是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规定,原则上还是要求证言应以口头形式提供;只有在口头陈述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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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