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乡级或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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