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区 |
释义 |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正确判决,《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审查,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指定管辖权应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I)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上,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则无法行使管辖权;例如,由于法律原因,被起诉法院的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因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官自行回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指定其他适当的人民法院,争议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竞争。这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的管辖边界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其地方经济利益而竞争立案。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意见》规定,有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协商不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果双方都是同属一个地方或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当地或者市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人民法院提交通知,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法》中指定的管辖权,即上级行政机关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决定这通常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机关决定由谁行使管辖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权的条件通常是关于行政处罚管辖权的争议。为什么会发生管辖权纠纷?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职责不清,社会生活管理与公共事务管理相互交叉。因此,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必须相互交叉,权责不清,不可能真正按照职能行使管辖权。其次,由于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不完善,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法律法规的竞合性,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多个行政机关进行管辖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由于行政违法案件可能是连续的,连续的,或者涉及多个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一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关于谁实施管辖权的谈判失败,也会出现管辖权纠纷。第四,还必须指出,在目前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在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些部门并不是出于国家利益,而是出于利益驱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自己有利的事管,对自己不利的事管,加剧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推诿或争夺管辖权的矛盾,各部门要本着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相互理解,相互迁就,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化解矛盾,切实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态度,努力协商解决。必须指出,各行政机关在协商管辖行政违法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以促进行政处罚的实施,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由于对某些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或者确实是制度性问题,无法确定谁对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辖权,应当及时请求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刑事案件情节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初审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报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因院长回避等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请求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指定管辖的决定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法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发布“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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