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厅 |
释义 | 中国在省一级设置的地方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司法厅(局),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所辖区域的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司法厅(局)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司法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司法厅(局)的主要职责是:(1)管理劳改工作和劳教工作;(2)领导轮训基层司法机关在职干部、管理省级办的政法干校和法律专科学校;(3)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协助、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办好法制报刊;(4)管理律师工作,管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乡镇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5)管理公证工作;(6)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7)检查、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助党委考察了解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干部;(8)管理律师协会、法学会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团体的活动;(9)管理司法行政业务经费的计划、使用,监督公证、律师的收费。司法厅(局)为管理好本地区的上述司法行政工作,有权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司法部的命令、法令以及同级政府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制定有关本地区的司法行政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定本地区的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则并付诸实施,对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负有向司法部和同级政府报告工作的职责。司法厅(局)一般下设办公室、教育处、宣传处、公证处、律师处、基层工作处、劳改局、劳教局(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或法规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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